干部为泄私愤指使他人纵火烧饭店获刑10年

2014年05月13日17:21  中国新闻网 收藏本文

  中新网商丘5月13日电(刘鹏)为泄私愤报复朋友,河南柘城县一“85后”机关干部指使他人纵火焚烧朋友所在饭店。记者13日自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被告人张学礼因放火罪,被依法裁定维持原审“有期徒刑十年”判决,并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余万元。

  1987年出生的被告人张学礼,案发前系柘城县建委一名机关干部。据该案承办法官魏新生透露,张学礼与欲报复对象单某之前为朋友关系。而该案一审法院睢县人民法院少年庭一位张姓法官也向记者侧证,张学礼与单某之前相熟,或许在交往中发生矛盾,张学礼遂产生报复单某的想法。

 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,2011年2月14日夜,张学礼为报复单某,雇佣指使潘某火烧柘城县某饭店。当晚10时许,潘某另指使蔡某、方某等人购买汽油来到位于柘城县北环路上的“徐氏馍菜汤饭店”,先把饭店玻璃砸碎后,几人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进了饭店内,随后用打火机点燃后迅速逃离。

  由于当晚饭店内的两名看守人员及时逃脱,未造成人员伤亡,但店内物品被严重烧毁。后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烧饭店经济损失约为32万余元。案发后,张学礼拿出2000元让潘某等人外出躲避。

  2011年5月17日,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张学礼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2年6月22日,因涉嫌放火罪张学礼被批准逮捕。

  2013年12月6日,该案一审法院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作出(2012)睢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:被告人张学礼犯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各项损失302272.50元。

  针对一审判决,张学礼及其辩护人主要辩称,其指使潘某是去将“徐氏馍菜汤饭店”砸掉,而不是烧掉,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同时,张及辩护人认为本案受害人应是单某,而不是马某。

  对此,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张学礼多次供述让潘某把单某的饭店烧掉,且参与作案者蔡某等三人都予以证实。所查证据足以证明张学礼指使潘某烧掉饭店的事实。

  对于张及辩护人提出受害人应是单某而不是马某一事,马某、单某等人均证实该饭店是受害者马某投资开办,所查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。

  日前,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决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完)

(原标题:“85后”干部为泄私愤指使他人火烧饭店 领刑10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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